第34715213号“艺福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04 21:23:18 浏览:244
来源:未知
第34715213号“艺福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0804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桂平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桂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715213号“艺福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福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第170173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第10012870号“艺福堂EFUT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代用品;甜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茶叶代用品;甜食”等商品上的“艺福堂”、“艺福堂EFUTON及图”等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15213号“艺福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