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35265号“芝福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05 11:04:04 浏览:185
来源:未知
第44235265号“芝福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8362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任彩红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彩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35265号“芝福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福斋”指定使用在第30类“乐口福;茶;糖;蜂蜜;糕点;包子;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第10012870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芝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艺福”的字型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5265号“芝福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8月04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