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70987号“集雅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04 08:32:48 浏览:296
来源:未知
关于第43470987号“集雅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2840号
申请人:杭州宏雅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艺品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9日对第43470987号“集雅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96800号“雅集”商标、第10014170号“雅集YAJI及图”商标、第10014202号“雅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店铺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器装饰品;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瓷器;陶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塑像;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小雕像;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半身雕像;水晶工艺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集雅轩”分别与引证商标一“雅集”、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雅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外其余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