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263129号“爱雅集 AIYA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04 08:33:48  浏览:302   

关于第44263129号“爱雅集 AIYA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9914号

   

  申请人:杭州宏雅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义乌市堤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9日对第44263129号“爱雅集 AIYA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96800号“雅集”商标、第10014170号“雅集YAJI及图”商标、第10014202号“雅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店铺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茶具(餐具);洗衣用晾衣架;化妆用具;刷子;电动牙刷;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洗碟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爱雅集”,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雅集”、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雅集”,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茶具(餐具);刷子;食物保温容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碟刷、茶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晶工艺品;茶具(餐具);刷子;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1年07月26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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