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40772号“藏青雅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04 08:30:31  浏览:241   

关于第37140772号“藏青雅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0638号

   

  申请人:杭州宏雅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道铭(龙泉)青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对第37140772号“藏青雅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雅集”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在茶具行业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96800号“雅集”商标、第10014170号“雅集YAJI”商标、第10014202号“雅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雅集天猫旗舰店及京东自营旗舰店相关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茶叶罐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具、茶壶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雅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1年12月28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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