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58520号“木木屋家族MUMUWU HOUS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28 20:27:30  浏览:453   

29358520木木屋家族MUMUWU HOUS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1571





异议人:木槿生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木槿生活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358520木木屋家族MUMUWUHOU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木屋家族MUMUWU HOUS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831375"MUMUSO FAMILY"商标、第25782841"MUMU LIFE"商标、第1518590"MUMUSOK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显著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指标志。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木槿生活” "MUMUSOKR"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29358520“木木屋家族MUMUWU HOU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3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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