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029920号“元气靓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12 09:03:56  浏览:254   

第46029920号“元气靓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6308号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029920号“元气靓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靓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42273号“元气森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蜂蜜;糕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41277号“元气森林燃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35857号“元气树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02135号“元气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龙虾片;冰淇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29920号“元气靓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7月08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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