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945076号“影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27 19:45:53 浏览:402
来源:未知
第30945076号“影者”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7849号
异议人:佛山影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影者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佛山影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影者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945076号“影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影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影者联盟》作品登记证据复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影者”作为商标及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45076号“影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2月28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