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373864号“艺福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9 14:51:29  浏览:262   

第44373864号“艺福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1119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五谷飘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谷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373864号“艺福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福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糖;糕点;米;蜂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第17839659号、第17017395号等“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蜂蜜;谷粉制食品;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的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予以保护的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73864号“艺福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0月21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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