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94590号“艺福丽达ELFRID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9 14:50:52 浏览:278
来源:未知
第44294590号“艺福丽达ELFRIDA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6789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高艺文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艺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94590号“艺福丽达ELFRI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福丽达ELFRI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谷类制品;茶;巧克力;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红糖;冰糖燕窝;芝麻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39659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生产制作工艺、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茶叶代用品;甜食”等商品上的“艺福堂”系列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我局已充分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94590号“艺福丽达ELFRID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