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46994号“优芝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28 20:10:14  浏览:317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商标异字第000025445


31746994“优芝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成华区布非络商贸部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布非络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746994号“优芝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芝福”指定使用于第30;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2836艺福堂、第10012870号、第17839659号、第21645773号、第17017395艺福堂EFUT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谷类制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上区别明显,同时使用应不致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为一个体工商户,其名下有五百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已明显超出商标使用的正常需求。且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46994号“优芝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31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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