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90334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05 11:13:34 浏览:309
关于第41090334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622号
申请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90334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5801号“木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辰
2020年09月02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