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67756号“艺福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4 08:05:23  浏览:241   

第46167756号“艺福元”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3503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谢加兴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加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6167756号“艺福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福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39659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第10012836号“艺福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167756号“艺福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07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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