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已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且仍需补正的商标注册申请件,2014年5月1日后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根据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作视为放弃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商 标 局
2014年12月3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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