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28097号“马克珍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05 08:32:08  浏览:835   

关于第24028097号“马克珍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2623号

   

  申请人:杭州紫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浙江珍丽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2日对第24028097号“马克珍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大量囤积、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倒卖的自然人,其名下有700余件商标,据统计已卖出170余件,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摹仿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MARC&JANIE”品牌经过多年使用,在童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MARC&JANIE”品牌在宣传时使用汉字“马克珍妮”进行推广宣传,经过多年使用,英文“MARC&JANIE”和汉字“马克珍妮”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的关系。申请人第7986386号“MARC&JA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群组完全包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时,申请人还在第25类申请注册了第39015852号、第43016791号“马克珍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购买争议商标的目的不纯,其主要目的是为攀附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引证商标一注册证书;
  2、杭州博昂服饰有限公司、德清卡农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4、荣誉证书;
  5、完税证明;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
  7、商标授权书;
  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詹建军于2017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珍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现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MARC & JANIE”已与汉字“马克珍妮”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1年02月25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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