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11109号“木木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12 09:14:01 浏览:309
关于第49311109号“木木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5699号
申请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1109号“木木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5518号“木木WENM”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5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刘辰
2021年10月08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