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39730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05 11:08:40  浏览:180   

关于第49339730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1432号

   

  申请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39730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766300号“木屋”商标、第8643219号“木木”商标、第26184546号“木木 Uncle及图”商标、第46046264号“木木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完善。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摄影、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动物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摄影、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动物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动物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木木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木木”,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动物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1年07月29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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